國際貿易貨物標的的確定
一. 商品的品名
商品的品名條款是國際貿易的買賣合同中主要條款之一。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一項基本依據,它關系到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若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約定的品名或說明,買方有權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直至拒收貨物或撤銷合同。因此,列明成交商品的具體名稱,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實踐意義。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品名條款并無統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稱”或“品名”(Name of Commodity )的標題下,列明交易雙方成交商品的名稱,也可不加標題,只在合同的開頭部分,列明交易雙方同意買賣某種商品的文句。
品名條款的規定,還取決于成交商品的品種和特點,在規定此項條款時,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的名稱,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稱,交易雙方應事先就其含義取得共識。對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譯名,應力求準確、易懂,并符合國際上的習慣稱呼。同時還應注意選用適合的品名,以利減低關稅、方便進出口和節省運費開支。
二. 商品的品質
商品的品質(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內在素質和外觀形態的綜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機械性能、化學成分和生物的特性等自然屬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澤、款式或透明度等。 合同中的品質條件,是構成商品說明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依據?!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交貨必須符合約定的質量,如賣方交貨不符約定的品質條件,買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貨物,甚至拒收貨物和撤銷合同,這就進一步說明了品質的重要性。
表示品質的方法
國際貿易中所交易的商品,種類繁多,特點各異,故表示品質的方法也多種多樣,歸納起來,包括以實物表示或憑說明表示兩類。 1. 以實物表示品質 以實物表示品質包括憑成交商品的實際品質和憑樣品。 (1)看現貨成交 當買賣雙方采用看現貨成交時,則買方或其代理人通常在賣方存放貨物的場所驗看貨物,一旦達成交易,賣方就應按對方驗看過的商品交貨。只要賣方交付的是驗看過的貨物,買方就不得對品質提出異議。這種做法,多用于寄售、拍賣和展賣業務中。 (2)憑樣品成交 樣品通常是指從一批商品中抽出來的或由生產、使用部門設計、加工出來的,足以反映和代表整批商品品質的少量實物。 在國際貿易中,按樣品提供者的不同,可分為以下幾種: 1)賣方樣品(Seller's Sample) 2)買方樣品(Buyer's Sample) 3)對等樣品(Counter Sample),又稱“確認樣品”。 2. 憑說明表示品質 所謂憑說明表示品質,即指用文字、圖表、相片等方式來說明成交商品的品質。在這類表示品質方法中,可細分為下列幾種: (1)憑規格買賣(Sale by Specification) (2)憑等級買賣(Sale by Grade) (3)憑標準買賣(Sale by Standard)
(4)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5)憑商標(Trade Mark)或品牌(Brand Mark)買賣, (6)憑產地名稱(Name of Origin)買賣。
品質條款的規定
品質條款的內容及其繁簡,應視商品特性而定。規定品質條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 對某些商品可規定一定的品質機動幅度 在國際貿易中,為了避免因交貨品質與買賣合同稍有不符而造成違約,以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可以在合同品質條款中作出某些變通規定。常見的有下列一些變通規定辦法:
(1)交貨品質與樣品大體相等或其它類似條款; (2)品質公差(Wuality Tolerance); (3)品質機動幅度。 為了體現按質論價,在使用品質機動幅度時,有些貨物,也可根據交貨品質情況調整價格,即所謂品質增減價條款。即對約定的機動幅度內的品質差異,可按實際交貨品質規定予以增價或減價。 2. 正確運用各種表示品質的方法 品質條款的內容,必然涉及表示品質的方法。究竟采用何種表示品質的方法,應視商品特性而定。一般地講,凡能用科學的指標說明其質量的商品,則適于憑規格、等級或標準買賣;有些難以規格化和標準化的商品,加工藝品等,則適于憑樣品買賣;某些質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優產品,適于憑商標或品牌買賣;某些性能復雜的機器、電器和儀表,則適于憑說明書和圖樣買賣;凡具有地方風味和特色的產品,則可憑產地名稱買賣。上述這些表示品質的方法,不能隨意濫用,而應當合理選擇。 3. 品質條件的規定應明確具體 在規定品質條件時,不宜采用諸如“大約”、“左右”、“合理誤差”之類的籠統含糊字眼,以免在交貨品質問題上引起爭議。
三. 數量條件
商品的數量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條件之一?!堵摵蠂鴩H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按約定的數量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一項基本義務。如賣方交貨數量大于約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也可以收取多交部分中的一部分或全部,但應按合同價格付款。如賣方交貨數量少于約定的數量,賣方應在規定的交貨期屆滿前補交,但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即使如此,買方也有保留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由于交易雙方約定的數量是交接貨物的依據,因此,正確掌握成交數量和訂好合同中的數量條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商品數量的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計量單位很多,究竟采用何種計量單位,除主要取決于商品的種類和特點外,也取決于交易雙方的愿意。 1. 按品種確定計量單位 國際貿易中的不同商品,需要采用不同的計量單位。通常使用的有下列幾種: (1)按重量 (2)按數量 (3)按長度 (4)按面積 (5)按體積 (6)按容積 2. 因各國度量衡制度不同而導致計量單位上的差異 由于世界各國的度量衡制度不同,以致造成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 的數量不一。在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公制(The Metric System )、英制(The Britain System)、美制(The U. S. System)和國際標準計量組織在公制基礎上頒布的國際單位制(The Internationalof Unit)。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規定:“國家采用國際單位制。國際單位制計量單位和國家選定的其它計量單位,為國家法定計量單位?!蹦壳?,除個別特殊領域外,一般不許再使用非法定計量單位。我國出口商品,除照顧對方國家貿易習慣約定采用公制、英制或美制計量單位外,應使用我國法定計量單位。我國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儀器等應要求使用法定計量單位。否則,一般不許進口。如確有特殊需要,也必須經有關標準計量管理部門批準。 上述不同的度量衡制度導致同一計量單位所表示的數量有差異。例如,就表示重量的噸而言,實行公制的國家一般采用公噸,每公噸為1000公斤;實行英制的國家一般采用長噸,每長噸為1016公斤;實行美制的國家一般采用短噸,每短噸為907公斤。此外,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還規定有自己習慣使用的或法定的計量單位。
計算重量的方法 在國際貿易中,按重量計量的商品很多。根據一般商業習慣,通常計算重量的方法有下列幾種: 1. 毛重(Gross Weight) 毛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加包裝物的重量。這種計重辦法一般適用于低值商品。 2. 凈重(Net Weight) 凈重是指商品本身的重量,即除去包裝物后的商品實際重量。凈重是國際貿易中最常見的計重辦法。不過,有些價值較低的農產品或其它商品,有時也采用“以毛作凈”(Gross for Net)的辦法計重。
在采用凈重計重時,對于如何計算包裝重量,國際上有下列幾種 做法: (1)按實際皮重(Actual Tare or Real Tare)計算;
(2)按平均皮重(Average Tare)計算; (3)按習慣皮重(Customary Tare)計算; (4)按約定皮重(Computed Weight)計算。 3.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絲等有比較強的吸濕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觀環境的影響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穩定。為了準確計算這類商品的重量,國際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計算,其計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凈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國際公定回潮率與干凈重的乘 積所得出的重量,即為公量。 4. 理論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對于一些按固定規格生產和買賣的商品,只要其重量一致,或每件重量大體是相同的,一般即可從其件數推算出總量。 5. 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實物凈重(Net Weight) 按照一些國家海關法的規定,在征收從量稅時,商品的重量是以法定重量計算的。所謂法定重量是商品加上直接接觸商品的包裝物料,如銷售包裝等的重量,而除去這部分重量所表示出來的純商品的重量,則稱為實物凈重。
數量條款的規定 買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數量和計量單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還需訂明計算重量的方法。數量條款的內容及其繁簡,應視商品的特性而定。 為了便于履行合同和避免引起爭議,進出口合同中的數量條款應當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大約”、“近似”、“左右”(About,Circa, Apporximate)等帶伸縮性的字眼來表示。 在糧食、礦砂、化肥和食糖等大宗商品的交易中,由于受商品特性、貨源變化、船艙容量、裝載技術和包裝等因素的影響,要求準確地按約定數量交貨,有時存在一定困難,買賣雙方可在合同中合理規定數量機動幅度。只要賣方交貨數量在約定的增減幅度范圍內,就算按合同規定數量交貨,買方就不得以交貨數量不符為由而拒收貨物或提出索賠。為了訂好數量機動幅度條款,即數量增減條款或溢短裝條款,需要注意下列幾點: 1. 數量機動幅度的大小要適當。 2. 機動幅度選擇權的規定要合理。在合同規定有機動幅度的條件下,應酌情確定由誰來行使這種機動幅度的選擇權。如果采用海運,交貨數量的機動幅度應由負責安排船舶運輸的一方選擇,也可規定由船長根據艙容和裝載情況作出選擇。 3. 溢短裝數量的計價方法要公平合理。目前,對機動幅度范圍內超出或低于合同數量的多裝或少裝部分,一般是按合同價格結算,這是比較常見的做法。為了防止有權選擇多裝或少裝的一方當事人利用行市的變化,有意多裝或少裝以獲取額外的好處,也可在合同中規定,多裝或少裝的部分,不按合同價格計價,而按裝船時或貨到時的市價計算,以體現公平合理的原則。
四. 包裝條件
商品包裝是商品生產的繼續,凡需要包裝的商品,只有通過包裝,才算完成生產過程,商品才能進入流通領域和消費領域,才能實現商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這是因為,包裝是保護商品在流通過程中質量完好和數量完整的重要措施,有些商品甚至根本離不開包裝,它與包裝成為不可分割的統一體。 經過適當包裝的商品,不僅便于運輸、裝卸、搬運、儲存、保管、清點、陳列和攜帶,而且不易丟失或被盜,為各方面提供了便利。 在當前國際市場競爭十分激烈的情況下,許多國家都把改進包裝作為加強對外競銷的重要手段之一。因為,良好的包裝,不僅可以保護商品,而且還能宣傳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價,吸引顧客,擴大銷路,增加售價,并在一定程度上顯示出口國家的科技、文化藝術水平。
鑒于包裝如此重要,所以生產企業和銷售部門應共同搞好包裝工作,使我國出口商品的包裝符合科學、經濟、牢固、美觀、適銷和多創外匯的要求。 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為運輸包裝(即外包裝)和銷售包裝(即內包裝)兩種類型。前者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護商品和防止出現貨損貨差,后者除起保護商品的作用外,還具有促銷的功能。
約定包裝條件的意義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包裝是說明貨物的重要組成部分,包裝條件是買賣合同中的一項主要條件。按照某些國家的法律規定,如賣方交付的貨物未按約定的條件包裝,或者貨物的包裝與行業習慣不符,買方有權拒收貨物。如果貨物雖按約定的方式包裝,但卻與其它貨物混雜在一時,買方可以拒收違反規定包裝的那部分貨物,甚至可以拒收整批貨物。由此可見,搞好包裝工作和按約定的條件包裝,具有重要的意義。
運輸包裝 1. 對運輸包裝的要求 國際貿易商品的運輸包裝比國內貿易商品的運輸包裝要求更高,它應當體現下列要求: (1)必須適應商品的特性; (2)必須適應各種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 (3)必須考慮有關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客戶的要求; (4)要便于各環節有關人員進行操作; (5)要在保證包裝牢固的前提下節省費用。 2. 運輸包裝的分類 運輸包裝的方式和造型多種多樣,包裝用料和質地各不相同,包裝程度也有差異,這就導致運輸包裝的多樣性。 3. 運輸包裝的標志 運輸包裝上的標志,按其用途可分為三種: (1)運輸標志 運輸標志又稱嘜頭,它通常是由一個簡單的幾何圖形和一些字母、數字及簡單的文字組成,其主要內容包括:
1)目的地的名稱或代號;
2)收、發貨人的代號;
3)件號、批號。
此外,有的運輸標志還包括原產地、合同號、許可證號和體積與重量等內容。運輸標志的內容繁簡不一,由買賣雙方根據商品特點和具體要求商定。 鑒于運輸標志的內容差異較大,有的過于繁雜,不適應貨運版增加、運輸方式變革和電子計算機在運輸與單據流轉方面應用的需要、因此,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簡化國際貿易程序工作組,在國際標準化組織和國際貨物裝卸協調協會的支持下,制定了一項標準運輸標志向各國推薦使用。該標準運輸標志包括: 1)收貨人或買方名稱的英文縮寫字母或簡稱;
2)參考號,如運單號,訂單號或發票號;
3)目的地;
4)件號。
至于根據某種需要而須在運輸包裝上刷寫的其它內容,如許可證號等,則不作為運輸標志必要的組成部分。 ?。?)指示性標志 指示性標志是提示人們在裝卸、運輸和保管過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項,一般都是以簡單、醒目的圖形和文字在包裝上標出,故有人稱其為注意標志。 ?。?)警告性標志 警告性標志又稱危險貨物包裝標志。凡在運輸包裝內裝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蝕物品、氧化劑和放射性物資等危險貨物時,都必須在運輸包裝上標明用于各種危險品的標志,以示警告,便于裝卸、運輸和保管人員按貨物特性采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以保護物資和人身的安全。 銷售包裝 1. 對銷售包裝的要求 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它是直接接觸商品并隨商品進入零售網點和消費者直接見面的包裝。這類包裝除必須具有保護商品的功能外,更應具有促銷的功能。因此,對銷售包裝的造型結構、裝璜畫面和文字說明等方面,都有較高的要求。 為了使銷售包裝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在設計和制作銷售包裝時,應體現下列要求: (1)便于陳列展售; (2)便于識別商品; (3)便于攜帶及使用; (4)要有藝術吸引力。 2. 銷售包裝的分類 銷售包裝可采用不同的包裝材料和不同的造型結構與式樣,這就導致了銷售包裝的多樣性。究竟采用何種銷售包裝,主要根據商品特性和形狀而定。 在銷售包裝上,一般都附有裝璜畫面和文字說明,有的還印有條形碼的標志。商品包裝上的條形碼是由一組帶有數字的黑白及粗細間隔不等的平行條紋所組成,它是利用光電掃描閱讀設備為計算機輸入數據的特殊的代碼語言。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在商品包裝上使用條形碼,只要將條形碼對準光電掃描器,計算機就能自動地識別條形碼的信息,確定商品名、品種、數量、生產日期、制造廠商、產地等,并據此在數據庫中查詢其單價,進行貨款結算,打出購貨清單,這就有效地提高了結算的效率和準確性,也方便了顧客。目前,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都使用條形碼技術進行自動掃描結算,如商品包裝上沒有條形碼,即使是名優商品,也不能進入超級市場,而只能當作低檔商品進入廉價商店,加之,有些國家對某些商品包裝上無條形碼標志,即不予進口。為此,在我國商品包裝上推廣使用條形碼標志,確系當務之急。為了適應國際市場的需要和擴大出口,1988年12月我國建立了“中國物品編碼中心”,負責推廣條形碼技術,并對其進行統一管理。1994年4月我國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該會分配給我國的國別號為“690”,凡標有“690”條形碼的商品,即表示是中國生產的商品。 中性包裝和定牌生產 采用中性包裝出(Neutral Packing )和定牌生產,是國際貿易中常有的習慣做法。 1. 中性包裝 中性包裝是指既不標明生產國別、地名和廠商名稱,也不標明商標或品牌的包裝,也就是說,在出口商品包裝的內外,都沒有原產地和出口廠商的標記。中性包裝包括無牌中性包裝和定牌中性包裝兩種,前者,是指包裝上既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又無商標、品牌;后者,是指包裝上僅有買方指定的商標或品牌,但無生產國別和廠商名稱。 采用中性包裝,是為了打破某些進口國家與地區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以及適應交易的特殊需要(如轉口銷售等),它是出口國家廠商加強對外競銷和擴大出口的一種手段。 2. 定牌生產 定牌是指賣方按買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裝上標明買方指定的商標或牌號,這種做法叫定牌生產。 當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的超級市場、大百貨公司和專業商店,對其經營出售的商品,都要在商品上或包裝上標有本商店使用的商標或品牌,以擴大本店知名度和顯示該商品的身價。許多國家的出口廠商,為了利用買主的經營能力及其商業信譽和品牌聲譽,以提高商品售價和擴大銷路,也愿意接受定牌主產。 包裝條款的規定 包裝條款一般包括包裝材料、包裝方式、包裝規格、包裝標志和包裝費用的負擔等內容。 在商訂包裝條款時,需要注意下列事項: 1. 要考慮商品特點和不同運輸方式的要求。
2. 對包裝的規定要明確具體。一般不宜采用“海運包裝”(SeaworthPacking)和“習慣包裝”(Customary Packing)之類的術語。 3. 明確包裝由誰供應和包裝費由誰負擔。包裝由誰供應,通常有下列三種做法: (1)由賣方供應包裝,包裝連同商品一塊交付買方, (2)由賣方供應包裝,但交貨后,賣方將原包裝收回。關于原包裝返回給賣方的運費由何方負擔,應作具體規定。 (3)由買方供應包裝或包裝物料。采用此種做法時,應明確規定買方提供包裝或包裝物料的時間,以及由于包裝或包裝物料未能及時提供而影響發運時買賣雙方所負的責任。 關于包裝費用,一般包括在貨價之中,不另計收。但也有不計在貨價之內,而規定由買方另行支付的。
條形碼
1. 條形碼概述 條形碼(Product Code)是一種產品代碼,由一組寬窄且間隔不等的平行線條及相應的數字組成。它可以表示商品許多信息,通過光電掃描輸入電腦,從而判斷出某件商品的生產國、制造廠、品名規格、價格等一系列產品信息,大大提高商品管理效率。 2. 商品包裝的兩種條形碼
條形碼自問世以來,為適應多種需要,產生了眾多的編碼系統。但目前得到國際公認用于商品包裝的中要有兩種,即UPC和EAN。這兩種編碼系統屬同一類型,每個字符均由數條黑白相間的條紋組成,
中間有兩條窄條紋向下伸出少許,將條形碼分成左右兩部分。這兩種條形碼雖然只能表示0到,十個數字,但具有高度的查核能力,掃描操作簡單可靠。 (1)UPC條形碼。UPC條形碼是由美國和加拿大共同組織的“統一編碼委員會”(Universal Code Council, UCC )選定以IBM公司提出的 Dalta-Distance 為基礎而通過的。UPC碼(Uniform Product Code)作為美、加產品統一的標識符號。 (2)EAN條形碼。EAN條形碼是歐共體的“歐洲物品編碼協會”(European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 , EAN)吸取了UPC的經驗而確立的物品標識符號。該協會于1977年改名為“國際物品編碼協會”(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迄今為止,使用EAN條形碼的該協會成員國已有數十個,除歐洲外,亞洲許多國家也使用此碼,我國于1991年7月參加該協會。 由于國際上存在這兩種編碼系統,因此,我國產品銷往美國,加拿大應使用UPC碼,而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則需使用EAN碼。 3. 兩種條形碼的構成。 UPC和EAN兩種條形碼雖同屬一個類型,但由于EAN碼是在UPC碼基礎上形成的,而且有所發展和創新,所以,在技術上EAN系統的光電閱讀器可以閱讀UPC系統的條碼,而UPC系統的光電閱讀器卻不能閱讀EAN碼。該兩種條形碼的構成如下: (1)UPC的構成。由11位數字的通用產品代碼和1位校驗碼組成。產品代碼的第1位數字為編碼系統字符;中間5位數字表示制造商號,后5位數字為產品代碼。 (2)EAN碼的構成。由代表12位數字的產品代碼和1位校驗碼組成。產品代碼的前3位為國別碼;中間4位數字為制造商號;后5位數字為產品代碼。 EAN碼的國別碼由EAN總部分配管理。我國的國別代碼為690。制造商號代碼由EAN在各國的分支機構分配管理。我國由“中國物品編碼中心”統一分配企業代碼。產品代碼由制造商根據規定自己編制。
4. 條形碼的應用。 目前,國際市場上,特別是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地區已經普遍在商品包裝上使用條形碼標簽。在這些國家在地區的超級市場中,幾乎所有的商品都使用條形碼識別系統,顧客選定商品后,售貨員只要把商品包裝上的條形碼對著掃描閱讀器,電子計算機就能自動查詢售價并作收款累計。當把顧客選定商品的所有條形碼都經過掃描后,計算機也就立即報出總價并把購物清單打印出來。這樣,商店只需配備少量的售貨員便能迅速、準確地完成結帳、收款等工作,既方便消費者,也為商店本身改善管理、提高銷售效率、降低銷售成本創造了條件。就批發、倉儲運輸部門而言,通過使用條形碼技術,商品分類、輸送、查找、核對、情況匯總迅速、準確,能縮短商品流通和庫內停留時間,減少商品損耗。在商品包裝上使用符合國際規范的條形碼,能在世界各國的商場內銷售,出口廠商就有可能及時掌握自己產品在國際市場的需求情況、價格動態和其他有關信息,有利于不斷改進商品的生產和銷售,因而可進一步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不少國家和地區,為了適應商品流通的需求,限定在商品包裝上必須印刷條形碼標志,否則不準進口。因此,條形碼在國際包裝上的應用已成為包裝現代化的一個重要內容。
5. 國條形碼應用的申請與管理。 ?。保梗福改辏保苍拢玻溉粘闪⒌摹爸袊锲肪幋a中心”(以下簡稱“中心”)是我國條形碼技術的歸口管理單位,該中心已代表我國正式加入“國際物品編碼協會”,從1991年7月1日起正式履行該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爸行摹钡淖谥际茄芯?、開發我國的物品標識系統,使其規范化、標準化,并實現與國際物品標識系統兼容,促進外貿出口。其任務是負責對口聯系EAN和國際上其他物品編碼機構,推廣、應用和發展EAN物品標志系統,統一組織、協調、管理我國條形碼工作?!爸行摹边€在廣州、湖北、江蘇、上海設立“分中心”,并規定在未設“分中心”的地區,由“中心”指定和委托省級和計劃單列市的標準化機構,負責單地區的條形碼工作。 凡需要申請使用商品條形碼的企業,一律要通過設在各地的“分中心”(未設“分中心”的,要通過“中心”指定和委托的標準化機構)向中國物品編碼中心提出申請,由“中心”統一分配企業代碼。生產和經營出口商品的企業需要使用條形碼,可到上述條形碼機構申請,由“中心”統一向國際條形碼組織申請注冊手續,如果企業有部分產品出口去美國、加拿大,另有部分產品出口到其他國家和地區,則應該同時申請UPC和EAN條形碼,并按照規定支付有關費用。 國家技術監督局規定,我國商品經向“中心”申請獲準的條形碼可在世界范圍內通用;獲得條形碼使用權的企業不得將其權力轉讓或與其他企業共享,任何企業或個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別國(地區)的條形碼或偽造、盜用他人的條形碼,已使用別國或其他地區條形碼的企業,要到當地的“分中心,或指定的標準化機構登記,并協商如何轉為使用我國商品條形碼。
五. 賣方交貨品質和數量的確定
買賣雙方訂立合同后,按照合同規定的品質、數量和包裝等條件交貨是賣方的基本義務。但如何確定賣方交貨品質、數量是否符合合同規定則涉及合同中的商品檢驗條款。在國際貿易中,關于商品檢驗的時間和地點通常有以下3種規定方法: 1. 以裝船的品質數量為準(Shipp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這就是通常所謂的離岸品質、離岸數量。按此規定,貨物在裝運前由裝運港的檢驗機構檢驗并出具品質數量檢驗證書(Ceritficate of Quality and Quantity),該證書將作為決定該批交貨品質和數量的最后依據,買方一般無權對交貨的品質和數量提出異議。 2. 以到岸品質和數量為準(Landed Quality and Quantity as Final) 即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卸貨后由目的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以該檢驗機構出具的品質和數量檢驗證書作為交貨的品質和數量的最后依據。在這樣規定的情況下,如證明品質和數量不符合同規定確屬賣方責任,則賣方應負賠償之責。 3. 以裝運港的檢驗證書作為收付貨款的依據,貨到目的港后買方有復驗權。按照這樣的規定,貨物必須在裝運前由裝運港的檢驗機構進行檢驗,其檢驗證書作為賣方向銀行收取貨款時提交的單據之一。而在貨物運抵目的港卸貨后,買方有復驗權,如經復驗發現貨物不符合同規定,并證明這種不符是在賣方交貨時(即貨物風險由賣方轉移到買方時)就已存在,買方可以憑復驗證書向賣方提出異議和索賠。
以上各種規定中,以此第三種最為常用,這種規定方法同時承認買賣雙方所提供的檢驗證書。
4.另外幾種規定方法。 (1)以出廠品質為準(Manufacture's Quality as Final),即以貨物經過廠商自行檢驗通過的品質為基準。這種規定方法對制造廠有最為有利,所以除少數特殊貨物外,買方一般不愿采用這一規定。 (2)以貨物到達目的地后的檢驗為準。當買方的營業所所在地點和貨物的發售地點在進口國家的內陸時,按照習慣的作法,在事先通知賣方的情況下,買方可以要求將檢驗的時間和地點延伸到貨物的最后目的地。
(3)買方指派代表到生產廠和發貨地監督生產和裝貨,以買方代表認可的質量和數量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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